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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死亡,近親屬可依法代為行使其勞動仲裁權利

2018-08-24

來源:湖南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 日期:2013-03-23

  
案例:
      濱海港鎮沈某于2004年5月到縣內某化工企業做鍋爐工,未簽訂勞動合同,未參加社會保險,2005年9月沈某被診斷為肝癌晚期,2006年2月不幸病逝。該企業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,拒絕支付醫藥費、喪葬費等費用,沈某妻子張某遂將該企業訴至縣勞動仲裁委員會,要求該企業依法支付醫藥費、喪葬費、遺屬補助等費用。
[焦點]
      本案的焦點:勞動者死亡,其勞動仲裁權利可否由其近親屬代為行使。
 
案例分析:
     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:“……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;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系人代為申訴;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明確的,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?!笨梢?,職工死亡后,雖然其勞動仲裁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隨之消失,不能參加仲裁活動,但其權利可由利害關系人代為行使。
      本案中,職工沈某已死亡,不能主張自己的勞動仲裁權利,但其妻作為利害關系人,可依法代其申訴,故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此案后,責令某化工企業依法支付醫藥費、喪葬費、遺屬補助等費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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